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08]132号),对2003年以前批准立项未按时结项的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责任人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提出了结项申请,我司对结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与有关学校和项目责任人进行了联系沟通。现将清理审核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结项审核情况
1、各单位是否通过结项申请的审核批复情况,详见附件1。
2、各单位申请的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复情况,详见附件1“备注”栏。
3、2003年以前批准立项的一般项目,本次结项属于延期完成,按规定三期经费不再拨付。
二、有关要求
1、本次批准同意延期完成的项目,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照批复的延期时间完成项目,于2009年12月之前上报结项报告,到期仍未完成者一律予以撤项。
2、凡已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要追究责任。
3、各单位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期保质完成。有关项目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评选优秀社科研究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其他事项
1、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可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www.sinoss.com)查询。
2、一般项目结项审核要点参见附件2。
附件1:一般项目清理情况一览表
附件2:一般项目结项材料审核要点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二00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