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网讯:从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促进马桶节水,到质疑水电气累进加价规定是否应删除,到热议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如何制定实施,6月25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时,围绕该法的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仁见智。
节水是个大问题
小小马桶如何节水,成了与会人员屡屡提到的案例。
“现在的马桶有大、小两个阀门,但一些宾馆和家庭的马桶只有一个阀门。”丛斌委员建议增加有关节水设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工业节水设施和民用节水设施。”丛斌说。上半年他们在考察几个市的绿化问题时发现,绿化部门为了使绿地面积增加,植树种草时,浇灌的水全是自来水厂出来的干净水,因为污水处理赔钱。
“说明我们这方面的制度有缺陷。”丛斌认为,再生水的制度设计,一要科学,二要合理,三要具有可操作性,四要有激励机制,五要有强制性。“应利用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机会,把节水问题作一个详细的规定。”
“大家讨论节水马桶这件事,讨论了很多次,但是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还是难以落实。”朱志刚委员说。节水,在中国来说是最大的一件事,该法涉及到的调整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循环经济应做的工作是难以穷尽的,该法应当约束企业的行为,应当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
马启智委员则表示,中国除了能源以外,将来最紧缺的是水资源,所以对水资源要给予特别的强调。他认为:“循环经济法多个条款提到节约用水问题,但是操作性不强。”
删除水电气累进加价规定遭质疑
“宁波市就实行了居民用水累进定价的制度,效果非常好,技术上也没有发现有不可实施的问题。”蔡日方委员举例说,实行了这一制度后,宁波每天可以节约2万吨水,从国外的经验看,相当多的国家也实行对居民用水差额定价。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删去了一审稿中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基数和累进加价幅度。二是价格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三是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蔡日方委员对此表示异议。他说:“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是利用价格杠杆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并已成为原则性概念,而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不应该成为立法中原则性问题的反对因素。”
吴晓灵委员也不赞同把这一条款删除。她说,我们的水、电、气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只有用价格杠杆才能够抑制浪费,所以在循环经济法里,要把大的原则定下来。她同时认为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应该放在激励措施里面。
加强可操作性成众识
“草案中涉及很多问题,谈得面面俱到,但可操作性较差。如果要实施这部法律,需要大量的细则。”吕薇委员说。
吕薇举例,现在已经有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矿产资源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本草案中很多内容和上述法律内容都有关。“作为一个综合的法律,就应把一些分散的法律集中梳理,便于大家操作,防止各种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冲突。”
倪岳峰委员建议,二审稿中有不少规定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制定。“循环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这些制度是否能实施到位,关键是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能不能及时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
方新委员则提到,草案规定要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实行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而现实的情况是指标体系不健全,且仍在发展变化之中;统计数据不完整且质量不高。因此还难以作为考核依据。况且,政绩考核属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建议法律对此不作规定。
汪光焘委员赞成法律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必须跟上,不然法就没有可操作性”。对于具体条款修改意见,他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这里的表述都是提倡性的,不配备怎么办?“对节水设施的强制性使用,要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这样操作性就会加强。”汪光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