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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起草的若干问题探讨
2009-05-07 作者: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治研究中心

曹明德教授: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晚上好!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环境法学界的青年才俊,郑少华先生给我们做精彩的讲座,讲座的题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起草的若干问题探讨,请同学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下面介绍今晚出席的嘉宾: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岳彩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生导师张怡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杨慧老师。谢谢各位嘉宾、谢谢各位同学,请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郑少华教授做讲座。

 

以下是主讲人发言的主要内容

一、循环经济法的起草过程

关于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从2005年9月份开始进行,人大环资委给华东政法学院的任务是关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建议报告,这个报告实际上涉及到应不应该起草该法案、为什么起草以及该草案的大体框架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同年10月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循环经济法列入立法规划。

原来该草案叫循环经济促进法,大会秘书处是临时将“促进”二字去掉,改为循环经济法。从立法的角度,划掉促进与否是完全两个概念。12月底我们要将该立法建议报告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12月底开始,该草案进入法条的草拟工作过程。该法条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来牵头负责。包括国家发改委和我本人参加了这一过程。

2006年7月份,在苏州举行了“循环经济法律与政策研讨会”,当时正值循环经济博览会在苏州举办。其后在重庆也开过此类会议,这次在武汉东湖宾馆也开了这样的一个座谈会。要拿出一个草案出来实际上比较困难,因为时间很短。在武汉的专家座谈会上,我也就循环经济法谈了几点观点。但我认为草案的起草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我同时建议学术界统一拿一个草案出来。该会议商定由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的环境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各拿出一个草案。但是这实际上是四个学者稿,再和草案稿加在一起进行统一,实际上难度很大。从立法经验上来看,这会大为延缓立法进程。如果拿一个专家稿然后和草案稿进行商定,沟通上比较容易。五个稿子的出现使得我对明年循环经济法草案的通过持不太乐观的态度。还有一个问题是,起草小组必然要扩大,导致立法复杂化。同时该项目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这是由清华大学来负责的。该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实证调查和研究。

 

二、循环经济法在制定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定位

1、立法体系中的地位――框架法

我觉得从立法体系这个角度上说,循环经济法由原先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改为循环经济法,预示着该法律正逐渐往框架法的方向发展。

2、学理中的法律体系的地位――支柱法

我认为应当将循环经济法确立为支柱法的地位,支柱法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基本制度赖以确定的法律。现在人类进入可持续发展社会或者称为生态社会,人类的发展更为重视生态规律,讲求可持续发展的时候,我认为这种社会标志性的法律的定位应当是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法确立为支柱法,预示着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模式的形成。

3、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

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循环经济法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法律,主要有三种观点:

(1)环境法性质;

(2)经济法性质;

(3)社会法性质。

我认为,关于法律性质的争论意义不是很大。当然这种争论可以吸收更多的学者加入循环经济法法条的起草中来,这种讨论有助于法条的完善。实际上我们在讨论一部法律的性质的时候,很难整体的说它是公法或者私法。学理研究和立法过程是两码事,当然这种性质的区分可能会涉及到执法机构的划分问题。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解释

什么叫循环经济?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关于循环经济的概念总共有21种解释(清华大学的王明远博士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提到)我认为关于循环经济的解释总体上分为三类:

1、把循环经济从理念的角度进行阐述;

2、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或者是经济增长模式;

3、把循环经济作为废弃物循环利用角度进行界定。

我认为循环经济立法应当采用第二种解释,把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发展模式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修正。对现代生产的生产机制、流通机制、消费机制都涉及到很多浪费资源,不经济的使用天然资源的情况。从循环经济是对市场经济制度的修正这个角度,也应当将它界定为是一种社会发展模式。

(三)循环经济的责任机制

1、以个人主义为中心还是以连带主义为中心?

循环型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连带主义为取向。作为一种发展模式,涉及到生产、消费等很多领域,非常复杂。涉及到经济循环利用角度的问题很多,连带主义是指他人为行为人连带的承担后果,我们必须要以连带责任主义为基础。

2、涉及到相关主体

循环经济中的相关主体应当有公众、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必然涉及到相关主体的责任的合理分担问题。循环经济的责任机制以连带主义为中心,但是这些主体的责任必须进行明确的划分。

(四)循环经济与社会自我管制

1、公共参与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可能涉及到的是听证会等问题,但我理解的公共参与更多的是结社权的问题,社团的参与问题。在我写的《美国环境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中,把社团参与的作用归纳为三个:(1)立法者;(2)看家狗、吹哨者;(3)私人检察官。我国的循环经济法的立法需要对此问题进行完善。

2、企业责任的问题

强调社会自我管制模式的构建过程中,必然要强调企业的延伸责任问题,对产品本身负责还要对产品的整个生产周期负责。

3、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

这和上面所讲的环保非政府组织不太一样,是指其他的社会中介组织,比如说商会、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很多的情况下,对行业协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必须进行考虑。换句话说,在循环经济的立法当中,我们必须预留给这些协会充分的空间。很多问题应当允许行业协会有一定的自主权。这对循环型社会,一种新的发展模式的建成更有好处。

(五)循环经济的政府职权划分

1、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

2、限制与促进。

(六)循环经济与可持续消费

循环经济模式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是对市场机制的某种程度上的修正。而这种修正不仅仅是对生产机制、流通机制、贸易机制的修正,也是对消费机制的一种修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必然要涉及到可持续消费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必须要强调两点:

1、关于消费者义务问题

应当强调对消费品的一种强制性的回收,消费者应当负有这方面的义务,立法应当强调消费者的环保义务。

2、关于消费者组织的功能问题

因为消费者组织可以引导消费者进行可持续消费,对于消费者组织的功能在立法中必须得到体现。

(七)循环经济法体系

第一方面,我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是母法,那必然要涉及到子法的问题。包括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废气家电回收利用法、一般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问题、绿色采购法等。循环经济法是由母法和一系列的子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

第二方面,我们应当用循环经济法确立的循环经济法的理念来梳理以往的法律。这会涉及到节能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等涉及到循环经济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改。

 

嘉宾点评

张怡教授的点评

我和同学们都是熟人了,没有必要像客人一样鼓掌,谈不上精彩的点评,只是就郑教授所讲的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郑老师有一本书《生态主义法哲学》,这本书是我涉足环境法领域所看的第一本书,是我的启蒙书,这本书对我从事环境法科研和教学都有很大的影响。我建议对环境法感兴趣的同学,不妨看看郑老师的《生态主义法哲学》。另外郑老师研究问题范围比较广,刚才我问郑老师他的研究主要是侧重于环境法还是经济法,他的回答是“比较杂”。“杂”说明的一点是郑老师的视野和他的功底。我有一个同学叫顾培东,他也是一个“杂家”,有些同学们也了解他的“杂”还是很有水平的,所以同学们不要小看这个“杂”。既然郑老师研究的问题比较“杂”,我有两个超越环境法领域的问题想请教郑教授。

第一个问题,一种立法模式是把理论原则和实务密切结合制定一种类似于通则法的法。另一种立法模式是分别立法,像民法通则之类的原则的规定放一起,下面是条例、规章等一系列的细则。这两种形式哪一种对于我国逐步走向法治化更有利?想就此问题请教郑少华教授,请郑教授给予自己的高见,也请在座的同学们思考。

第二个问题,刚才郑老师认为循环经济法应该是支柱法,在我看来循环经济法如果是支柱法就应当是和民法、刑法等平起平坐的这么一类法,在某一方面起支撑作用。如果现在的循环经济法专家稿经过一定的程序纳入立法,那么它能不能统领环境法领域的其他的法?换句话来说循环经济法和现在已经有的环境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郑老师刚提到的有人提出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提出的这两个问题请同学们思考,另外想听到郑少华教授的看法。

所谓的点评不是点评,就是提两个问题,我还是心甘情愿的作为小学生想听听在环境法领域非常有造诣的郑老师的见解。谢谢!

岳彩申教授的点评

非常高兴有此机会听到郑老师的精彩讲座,循环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和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和社会法有交叉的。少华教授对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很多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我有如下三个问题向少华教授请教:

第一个问题是:少华教授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国家管制问题,少华教授似乎不赞成国家管制模式,但我认为国家管制还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也证明,国家管制还是很重要的。

第二个问题是:少华教授带给我的一个启发是,包括循环经济立法、经济立法、环境保护立法在内的许多立法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法律责任的划分和法律制度创新。循环经济立法有很大的法律制度创新空间,比如市场准入、禁令;另外还有作为法律责任后果和奖励制度。我认为充分的引入经济学的原理和经济效益范式,可以解决传统法律理念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少华教授讲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很多问题,但我不太清楚循环经济法调制范围到底有多大?节约性立法和节约型社会算不算循环经济立法里面的理念?由此我认为循环经济立法涉及的规制范围、调整框架、实施机制都和循环经济范围的确定密切相关,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将影响到循环经济立法能否发挥好的作用。

三个问题不太清楚,向少华教授请教,总的来说少华教授所讲的法律技术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现代生活和现代法律的理念。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我感觉很多观念没有改变,包括我们的法律观念在内。循环经济将有许多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所以我认为循环经济法的研究还是有很有前景的。感谢少华教授的精彩讲座给本人带来的启发!

杨慧老师的点评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在台下我是一位老师同时也是一位学生,以求教的态度来听郑老师的讲座,不能称为点评,只是谈谈自己的一些感受。

郑老师认为循环经济法作为支柱法,我很赞成。这不仅仅是国际共识,而且对中国来说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在过去20年的发展中采取的是粗放、高能、高耗的增长战略。当今受到挑战,一方面我国资源短缺另一方面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污染和浪费。发展循环经济法从立法的角度看过去的环境法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可见国家重视走向一种循环经济、可持续经济、良性经济的发展模式。

对循环经济的界定,我赞成郑老师所提倡的循环经济法作为经济增长模式。以前我对循环经济的界定存在迷惑,不知道它是从起点到终点的闭合型经济发展模式还是是一种螺旋上升型经济发展模式?今天郑老师所主张的循环经济观点和螺旋上升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吻合,循环经济是立法中所要追求的一种理念。

郑老师所主张的循环经济应该采用社会自我管制的模式,我表示赞成。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在宏观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到某个个体将会产生冲突,仅仅强调国家管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必须要来源于一种环境意识,在此前提下才能发展循环经济,郑老师所主张的社会自我管制模式对我启发很大。我有个问题想请教郑老师,鼓励就是倡导,鼓励性多,纲领性不达到一定程度,立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节约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法是相辅相成的,网上有数据表明人大对节约能源法执法进行检查,与能源短缺成鲜明对比的是浪费严重,能源的利用率仅达到33%,与国际平均利用率相差巨大。循环经济法不能走向节约能源法这种困境,循环经济法需要一种理念并且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规定,请问郑教授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够落实这样一种机制?谢谢大家!

曹明德教授的点评

少华君研究的视野十分开阔,在环境资源法、经济法、社会法、法哲学等领域均具有精深的造艺,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发方面,是我国资深的、著名的学者。今晚的报告是我听见的学院派的经典讲演。对循环经济我是个外行,我有一些疑问借此机会请教一下少华先生。第一个问题是:循环经济法与清洁生产法、废物利用法有何异同?第二个问题是: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理念和模式,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但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法律?一些人提出要制定可持续发展法、长江法、黄河法,如此下去,是否要制定一部教学评估法?我们现在很热衷于立法,但对现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关注得很不够,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形势严峻,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执法状况很不理想。举例子说,赌博现象在全国很盛行,为什么法律明文禁止,而违法现象大行其道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似乎多制定一部法律就能解决问题。当然我并不反对制定循环经济法,但需要对循环经济法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同时循环经济法要具有合理的内容和结构。第二个问题是:少华君认为循环经济法是母法,但不管是公法也好,母法也好,到底试图解决什么问题呢?是否考虑以制定基本法加上一些单行法的模式来解决呢?

 

郑少华教授对嘉宾提问的回应

对张怡教授提问的回应

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认为我国立法机关热衷于制定基本法,张老师的意思是循环经济立法采用哪种立法模式更为合适,是采用基本法加若干其他下位法律还是采用法典化模式呢?我认为立法模式的选择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一些领域基于国家的传统和历史可能利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较好,比如民法典。但民法典什么时间制定,什么时间完成可能会有争论,但用民法典把日常生活的准则固定下来会比较好些。张老师所说的税法能否用法典规定我感觉很难,因为税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采用支柱法(基本法)加上下位法的立法模式应当更好,包括环境保护领域可能也存在这种问题,我认为循环经济立法采用一种基本法(支柱法)加下位法的立法模式应当更好。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如果从把循环经济定位为一种经济增长模式或社会发展方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界定的。

对岳彩申教授和杨慧老师提问的回应

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我和岳老师的意思是一样的,可能没有表述清楚。我的意思是在循环经济法中不能完全依靠传统的国家管制模式,需要加大社会自我管制方面制度的创新。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循环经济法中更多会用到奖励措施,但我感觉限制性措施包括禁止性的禁令等也会涉及到,可能这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改为循环经济法有关。开始我对此还有疑惑,后来终于想通了,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循环经济法两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所以这种改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创新。

第三个问题及杨慧老师提问的回答:关于循环经济法调制的范围,理论界争议很大。我认为循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能规定的太仔细,作为支柱法(基本法)鼓励性、倡导性的规定应当多些。谈到这里便涉及到杨老师刚才提出的问题,如果循环经济法中鼓励性、倡导性的条文过多,约束力将体现在哪里?我认为这样规定不会影响法律的约束力,可以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循环经济社会性审计制度等,制度创新还是可以克服以往出现的法律中鼓励性、倡导性条文过多所导致的法律约束力不强的缺陷、至少可以部分克服。这种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将给人们带来好处,一方面它对这个领域未来的立法起到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还具有教育功能。

对曹明德教授提问的回应

循环经济立法草案的起草已经考虑到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众说纷纭。后来学界达成共识,《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已经规定的关于循环经济的事项,循环经济立法时可以省掉,采用这种立法方式来处理与相关法律的冲突。最后一个问题是是否多制定法律就能解决问题?现在我国存在这样一种问题即动不动就立法,但我感觉如果社会中出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当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的时候,也就到了这个问题就到必须解决的时候,所以要考虑立法。当然立法也涉及到一个法律边界问题,现实中有很多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解决,当问题出现时我们有很多解决办法,不仅仅是立法问题。

 

曹明德教授:十分感谢少华君给我们带来这场耳目一新的讲座!非常感谢各位同学自始至终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再次真诚的感谢各位嘉宾,你们抽出了非常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讲座并作了精彩的点评。请同学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郑少华先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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