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教社科司函[2007]145号,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办法》)印发以来,各地各高校认真执行,有力地提高了项目验收和结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拟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请重点对如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鉴定结项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发现了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2、鉴定和结项工作,尤其是一般项目的鉴定和结项工作,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出发,究竟由哪一级组织实施为好?我司、各省教育厅(教委)、各高校分别承担什么职责?(《鉴定结项办法》第三、第八条等)
3、如何区分各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出鉴定和结项的程序和条件?从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考虑,哪些情形下可申请免予鉴定?(《鉴定结项办法》第三、第五、第七条等)
4、在鉴定专家的遴选上,各地各高校存在什么困难?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鉴定结项办法》第十条)
5、免予鉴定的项目,如何确定鉴定等级?(《鉴定结项办法》第十八条第3款)
6、未能近期完成项目的原因是什么?应当如何处理?(《鉴定结项办法》第二十一条)
请各地各高校组织项目承担者和管理工作者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15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报送我司。
联系电话:010-66097561
传 真:010-66096630
电子邮件:xiaopc@moe.edu.cn
联 系 人:肖丕楚
附件:必须报送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名称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必须报送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名称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兰州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西大学、河北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广西大学、苏州大学、郑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北京市教委、上海市教委、重庆市教委、广东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内蒙古教育厅
附: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家鉴定意见书(汇总用)
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