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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守则
2007-11-13 作者:sinoss 来源: 

  1.委员必须遵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2.除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外,委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不代表任何学校或机构。
  3.委员执行委员会授权的工作时,必须持有委员会秘书处开具的介绍信,使用介绍信不得超出规定的任务范围。
  4.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在公务活动期间不接受任何馈赠、宴请和招待;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委员身份接受安排讲学、应聘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5.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涉及本人,或遇有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或曾经有过直接师生或上下级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6.委员所履行的职责和所参加的委员会活动,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委员会内部的意见或讨论过程。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和委员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消息。
  7.委员不受理寄送委员会的书面材料,收到寄给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寄秘书处,听到的口头反映也应及时报告委员会主任或秘书处,并应对有关内容保密。
  8.委员本人如有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应退出学风委员会。
  9.委员的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委员因为履行职责、主持正义受到诬陷、报复,可以主动向学风委员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学风委员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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