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智化转型推动农业新质生产力提升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14日 06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作出系统性阐述:“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农业新质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在农业领域的具体呈现,其核心在于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数智化发展为手段,以农业经济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摆脱传统农业增长方式,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等特征。

  实践证明,数智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实现农业技术创新突破、农业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农业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推动农业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其一,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能够改进农业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升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新效率,进而实现更高效的生产。其二,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数字化,使数字技术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有助于在数实融合基础上推动农业产业升级,为农业产业振兴全面赋能。其三,通过数字赋能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催生农业经营新模式,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绿色化。

  由此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智化业已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有效运用数智化推动农业新质生产力提升,可以从技术供给、人才培养、主体联动、科学治理几方面着手。

  完善基础数字化设施,打造产业资源流通体系。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赋能农业产业价值实现的基础。针对农业数字基础设施支撑度欠缺的问题,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农业产业的第一要务。加大对农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由政府统筹、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投资新模式,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协调配合,吸收社会资本补充农业产业资金投入的不足,加强农业数字基础设施的专业化、集约化建设,避免由于基础设施分散而导致的运营效率低下。加强乡村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建设。将数字技术应用至交通,使城乡之间各要素快速流通,打通城乡之间的地域限制;加快建设数字化的物流及仓储系统,实现对物流、仓储的数字化监测与管控,促进产品的销售,推动数字经济在农业中的应用与推广。搭建乡村政府职能部门与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数据开放流动与融合共享,打造“网格化+数字化”的智慧管理平台,促进资金、技术、数据、人才等生产要素充分调动和合理利用,更好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农业产业。

  培养高层次数智化人才,构建创新人才支撑体系。高层次数智化人才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快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快培养引领现代化农业产业发展的数智化人才,让数智化人才转化为发展农村新质生产力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加大对乡村本地数字人才的培养引导。对村民开展系统的数字素养培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村民的学习能力与认知水平,提升乡村本地人才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同时,引导流向城镇的乡村高素质人才回乡发展,缩小城乡人才引进之间的客观差距,实现人才向乡村流动的目标。建立完善的数字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外来数字人才。加大对乡村生活设施、文化产业、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升数字人才的薪资待遇,为吸引外来数字人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设定合理且稳定的奖励机制、创新创业机制以及职业发展体系,吸引外来数字人才,壮大乡村数字人才队伍。创新数字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建立多元联合的数字人才培养模式,由政府、学校、数字化企业多元联合培养数字人才,持续激活乡村数字化人才“引擎”。

  鼓励创新技术合作,构筑多元主体联动体系。建立有效的合作保障机制。通过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团队以实现各创新合作主体的风险共担。通过设立跨主体工作小组、共享资源池、定期召开创新会议、定期展开信用评估等方式实现部门间合作与约束。搭建创新产出和转化的匹配机制。搭建“企业技术合作创新联合体”“二次研发创新联合体”和“共性技术研究创新联合体”等多元创新匹配平台,利用交易大数据对创新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将不同的技术创新需求分门别类,寻求创新知识与技术的预期持有方,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引领建立多元合作创新平台,推动创新产出和转化的高效匹配。构建创新成果共享与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创新主体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措施,激发其创新积极性和增强其成果转化动力。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制度,对在创新合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主体进行表彰和奖励,推动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强化创新制度设计,形成科学治理保障体系。数智化在推动农业新质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潜在风险和挑战,存在相关技术的法律规范缺失、资源垄断以及数字生态难以有序治理的问题,需要继续完善数字技术的监管法规、预防数字技术垄断风险。完善数字技术的监管法规。制定涉农企业、行业和生态多个层面数字化建设的标准与规则,明确数据使用机制,健全数据保护制度,建立可信的数据存储和传输系统。预防数字技术的垄断风险。制定农业数字资源开放标准,以确保不同数字平台和技术可以互通,降低进入市场的壁垒。关注平台型企业在农业领域的收购行为,以确保相关交易不会导致市场垄断或限制竞争,减少潜在的垄断风险。搭建数智化共建共治平台。制定全面的农业数字治理框架,确保各主体在数字化转型中遵循一致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治理结构、责任分工、数据隐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在鼓励主体自我监管和自律的基础上建立独立、权威、具备技术专长的监管机构和审计机制,以监督数字生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作者:王鑫鑫,系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