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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2008-09-18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使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我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完成及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是指所有通过向外申请资助并在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立项的项目,具体包括:
  1、国家设置的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项目、中华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青年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
  2、国家教委设置的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国家教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
  3、国务院其它各部委设置的社科基金项目及社科专门项目;
  4、各省、市、自治区设置的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如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
  5、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包括中外联合资助研究项目、外资资助项目);
  6、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社科研究项目;
  7、学校设立的各种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
8、各院、系、所和有关部门自筹经费设立的其它自选研究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三条 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学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并代行各基金会在武汉大学所立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具体实施全校人文社会科 学短、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及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等。其职责为:
  1、组织编制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制订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科研计划; 
     2、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3、负责组织对学校科研项目的检查、鉴定、验收工作。
     第五条 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由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按各类基金的有关申报规定组织实施,并且参照有关基金的评审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初步筛选。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自选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受理和评审,并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当前我校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攻方向应紧紧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主题,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地研究它所涉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际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理论指导,为党和国家决策科学化服务。因此,我校自选课题的主要范围是: 
  1、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选题;
  2、注重国际问题研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服务的选题;
  3、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为澄清思想和理论是非,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体系的选题; 
  4、为促进我校学科发展所迫切需要研究的选题;
     5、充分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优势,注重加强学科间的横向联系,展开学科间交叉、渗透研究的选题;
  6、对新兴、空白、薄弱学科研究的选题;
  7、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兴民族精神的重大选题。
  (二)学校资助的课题重点扶持中青年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
  (三)校内课题主要用于科研启动,注重讲成效,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自选课题的选题必须是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由校外资助的各级各类基金规划项目由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配合各类基金会办公室共同管理,并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内立项的自选课题以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为主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规划基金项目批准后,必须在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立项,建立科研档案。
  第九条 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代理各项目审批部门监督和管理各课题计划的执行情况,将实际情况上报各项目审批部门,每年通报一次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继续拨付基金项目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的监督和管理,并于每年12月向校社科处提交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基金项目一经批准后,原则上应按原计划进行,在项目研究进行中若因各种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研究者,应提出专门书面报告,由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备案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总结报告,连同项目成果(著作类一式五份;论文类的详细目录及原件一份)以及成果的外界反映情况提交校社会科学研究处统一上报各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各类基金项目由于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非正当原因没有完成,或成果质量经专家评审不合格者,资助经费视情况要求全部或部分追回,从项目承担者或所在单位其它经费中冲销;项目承担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经费由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会同武汉大学财务处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包括复印、翻译、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资料费;
  2、为课题研究服务的国内调研和收集资料旅差费;
  3、为完成课题研究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4、为完成课题研究所必须的计算机时费;
  5、为完成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专用稿纸、卡片、胶卷、磁带等;
  6、因特殊需要,请人代为誊写、抄录科研著述的费用(限年老体弱或因病及某些不能复印的研究性资料);
  7、课题研究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8、因科研需要必须订阅的稀缺报刊资料费;
  9、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发行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这里"成果"主要指的是最终研究成果;
  10、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使用合理,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完成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游山玩水。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取差旅费。尽量避免白条开支。
  第十八条 各类基金项目经费,对于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报刊杂志的订阅和资助,必须由校社会科学研究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者,节余经费留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作研究费用,原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财务规定,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将视年度研究工作报告上报情况而定。对于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者,将暂缓使用经费;拒报者,中止使用。
       

第五章 项目成果及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必须向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提供项目成果。成果包括:
  1、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论文集、研究报告(包括调查、咨询报告)、软件、音像资料等成果一式五份;
  2、论文、译文的详细目录及成果一份;
  3、社会效益和外界反映:项目成果为实际部门采用的证明、奖励证书、报刊发表的评介文章、专家予以的评介等材料的复印件;应用成果的鉴定意见;不同报刊杂志对项目成果的转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完成后,由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将其所有材料汇齐,报送有关基金管理部门并建立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档案。
  第二十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档案包括:
  1、项目申请书、批准通知书、承担项目合同书;
  2、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3、研究成果(具体内容同第二十三条)目录;
  4、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项目研究工作终结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在此之前所发布的有关办法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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