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两课”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特设立“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
第二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我校“两课”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人类社会先进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面向全校从事“两课”教育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立项。
第四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具体申报事项由社科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申报者必须是我校正在从事“两课”教育的在岗教师或研究人员。
第六条 申报者所在院系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院系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者的申请进行初评,提出由院系签署的意见。
第七条 社科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院系学术委员会初评通过后,由社科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立项。
第八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申报课题应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每次评审立项4—5项课题。经费由学校基金提供。
第十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仅限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必要开支,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成。
第十一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经费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院系,由项目承担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经费列支应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列入“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课题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凡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者,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社科处申请延期,经社科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完成。
第十三条 列入“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课题不得擅自变更承担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社科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两课”教育研究基金项目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并连同最终成果(含未出版或发表的手稿)各一份交社科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社会科学处
20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