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管理 > 管理规章 > 文章详情
  南京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管理办法
2008-09-18 作者: 来源: 

        为培育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文科教师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设立南京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以下简称“预研项目”)。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预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具有高级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在岗文科教师和研究人员,均可申报预研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申报预研项目的课题名称与已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名称雷同者;
  2.已退休或未被院系聘任者;
  3.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以及其他纵向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第二条 预研项目选题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必须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方向相一致。选题范围包括: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且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的课题。
        第三条 学校每逢双年第四季度受理预研项目的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社科处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四条 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南京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在社科处网页上下载。 
        第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问题签署意见。经院系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并排序后统一报送社科处。
        第六条 学校社科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校文科学术委员会评审。预研项目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七条 预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篇与预研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 
        第八条 学校设立预研项目基金每届30万元,资助15—20项预研项目。
        第九条 预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院系,由项目承担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列入预研项目的课题不得擅自变更承担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社科处备案。
        第十一条 预研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人应就课题完成情况、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等进行书面总结并打印出书面结题报告,连同最终成果(发表的论文)各一式1份交社科处。 
        第十二条 社科处负责对预研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核。列入项目的课题一般应在两年内达到预期目标,并力争获取下一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校将定期公布预研项目承担者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情况。凡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达标者,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社科处提出申请,经社科处批准方可延期,否则予以撤项并追索所拨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社科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