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繁荣和发展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加强和完善我校文科校级规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南大学派”的形成,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走向社会、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校级规划项目面向全校45岁以下的在岗文科教师和研究人员,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校级规划项目的研究课题。学校重点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学科以及研究当代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校级规划项目的组织、审批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2.制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指南;
3. 组织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与成果验收;
4. 核拨校级规划项目经费;
5. 制定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校文科学术委员会作为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主持制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2. 对各院系申报的校级规划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列项课题及资助经费额度的建议。
第六条 院系是校级规划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与初评;
2. 负责校级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3. 负责校级规划项目的中期检查与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学校在申报当年第四季度受理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社科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岗教师或研究人员;
2.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
3. 申请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应能适合本课题的研究;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 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愈期未完成者;
2. 申报项目的课题名称与已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的研究课题名称雷同者;
3. 年龄超过45周岁或未被单位聘任者。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的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问题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社科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初评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终审。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课题的标准是: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彻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 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研究当代中国发展过程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重点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
3. 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4. 课题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所有申报项目均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一次评定。涉及评委申报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凡列为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经费由学校基金提供资助。
第十五条 社科处负责将每年立项课题的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将批准经费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与项目批准书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总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下达。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必要开支,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成。
第十八条 经费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院系后,由项目承担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经费列支应有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对列为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采取校与院系二级管理度。 院系负责对列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与鉴定。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方向与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鉴定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成果质量及其社会效果的评定。 社科处负责研究成果的验收,并对到期末完成的项目予以撤项与追赔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列入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凡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者,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社科处申请延期,经社科处批准方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列入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不得擅自变更承担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社科处备案。
第七章 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连同最终成果(含未出版或发表的手稿)各一式一份交所在单位鉴定。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鉴定的成果提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由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报社会科学处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有严重分歧的由社会科学处转报校学术委员会鉴定。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不合格者,课题承担人四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社科处。
南京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