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管理 > 管理规章 > 文章详情
  南京大学文科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8-09-18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繁荣和发展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加强和完善我校文科校级规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南大学派”的形成,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走向社会、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校级规划项目面向全校45岁以下的在岗文科教师和研究人员,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校级规划项目的研究课题。学校重点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学科以及研究当代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校级规划项目的组织、审批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2.制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指南;

  3. 组织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与成果验收;

  4. 核拨校级规划项目经费;

  5. 制定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校文科学术委员会作为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主持制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2. 对各院系申报的校级规划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列项课题及资助经费额度的建议。


第六条 院系是校级规划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与初评;

  2. 负责校级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3. 负责校级规划项目的中期检查与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学校在申报当年第四季度受理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社科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岗教师或研究人员;

  2.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

  3. 申请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应能适合本课题的研究;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 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愈期未完成者;

  2. 申报项目的课题名称与已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的研究课题名称雷同者;

  3. 年龄超过45周岁或未被单位聘任者。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的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问题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社科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初评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终审。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课题的标准是: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彻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 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研究当代中国发展过程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重点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

  3. 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4. 课题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所有申报项目均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一次评定。涉及评委申报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凡列为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经费由学校基金提供资助。


第十五条 社科处负责将每年立项课题的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将批准经费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与项目批准书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总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下达。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必要开支,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成。


第十八条 经费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院系后,由项目承担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经费列支应有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对列为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采取校与院系二级管理度。 院系负责对列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与鉴定。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方向与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鉴定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成果质量及其社会效果的评定。 社科处负责研究成果的验收,并对到期末完成的项目予以撤项与追赔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列入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凡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者,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社科处申请延期,经社科处批准方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列入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不得擅自变更承担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社科处备案。


第七章 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连同最终成果(含未出版或发表的手稿)各一式一份交所在单位鉴定。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鉴定的成果提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由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报社会科学处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有严重分歧的由社会科学处转报校学术委员会鉴定。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不合格者,课题承担人四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社科处。


南京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月

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每年3-4月下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2月31日前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
友情链接